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