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含塌陷区,下同)、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发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