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从事开发、经营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