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