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