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