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需要减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