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配送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