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