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三天需求的燃气量。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