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特色发展,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