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相应的办学经费来源。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