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