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