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颁发注册证书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