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