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防洪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