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