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洪抗洪第三十二条有效省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决定启用行洪区、蓄洪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