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因施工、垦植或者排污等造成河道淤积、水工程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