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和工程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