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当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禁止围垦河道。已经围垦的,应当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