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八条有效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养殖证。养殖者不得超过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