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渔政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立渔船检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政检查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应当持执法证件上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