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严禁捕捞、销售国家或者省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误捕的,应当放回原水域;误伤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应当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捕捞、收购、销售天然水域中河蟹、鳗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怀卵亲体和苗种。

因科研、养殖等确需捕捞、收购禁捕或者限捕水生动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