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二十二条有效重要渔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