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二十一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持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设施,做到持证行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渔业船舶依法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