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十八条有效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捕捞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放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