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公布本省重点保护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