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新品种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林木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未经林木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