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取得林木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对取得林木新品种权并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