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少年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无障碍设施、盲文阅读以及适老化等服务。

支持公共图书馆采取多种服务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