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包含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在内的公示牌(栏)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提供更新信息。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