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包含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在内的公示牌(栏)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提供更新信息。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