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侵占绿地、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八)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三)违法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上设置障碍物,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六)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