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侵占绿地、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八)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三)违法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上设置障碍物,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六)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