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