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