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