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