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