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湖泊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将污染物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