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修改湖泊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