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适应对外开放、现代物流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枢纽作用,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