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