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