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