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