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