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依法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