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