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码头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以及港口污水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并保障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港口、码头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