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实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提升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便利化服务水平。

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实行证照分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为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